近日,南鄭區法院成功訴前調解一起朋友欠貨款的買賣合同糾紛。
2017年9月18日,原告李某甲和被告李某乙簽訂了《砂石供應合同》,原告按照約定供應砂夾石后,經雙方對賬,被告尚欠原告砂石款共計29萬元。被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條時支付現金1萬元,后于2022年1月20日通過銀行轉賬再支付4萬元,尚欠價款24萬元。
辦案團隊發現,原告李某甲是個顧及情面、同意寬限、愿意讓息的笑臉人,被告李某乙是個態度積極、答應爽快、承諾兌現的笑臉人。辦案團隊對“笑臉人”之間自行協商還款給予了足夠的理解、信任和時間后,被告再無事由推脫進行在線調解。
然而,原告提交的先后收到被告銀行轉賬4萬元和1萬元的憑證,時間順序及支付方式與原告訴稱不相符合。經詢問,雙方承認這1萬銀行轉賬系支付案外借款10萬元的利息,借款時間發生在被告還款4萬元后。被告欠款24萬未還,原告卻出借10萬元,事實應當查清。在辦案團隊的要求下,原告提供了轉賬10萬元的網銀交易詳情。
最終,辦案團隊在審查證據完整性、排除事實可疑處、聚焦還款講情面的基礎上成功調解此案。原告笑著說:“我面情軟,被告老哄我還錢卻不兌現,還是法院訴前調解好,情面給了,申請執行的硬保障也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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