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非機動車輛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也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翟某某醉酒后駕駛青桔共享電動自行車違法載被害人方某某,在漢臺區天漢大道沿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天漢大道南段與漢寧路交叉十字南口處,未注意交通警示標識,違法從該處設置的車輛渠化分流的防撞桶間隙穿越,徑直駛入該路段施工工地圍擋打開一側掉入工地深坑,致方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經鑒定:方某某系鈍性外力致顱腦及腹腔臟器嚴重損傷而死亡;送檢的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0.93ml/100ml;事故前車速為21km/h。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本次事故中翟某某負全部責任;方某某無責任。
【審判】
被告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本站轉載內容均已標明出處,為分享傳播之用,非商業用途。文章及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