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法院以襲警罪,依法判處酒后持刀襲擊民警的被告人吳某某(男,52歲,南鄭區人)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7月11月,吳某某酒后與妻子王某某發生糾紛,王某某報警。公安南鄭分局漢山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迅速趕到現場進行處置。
在處警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情緒激動,手持菜刀襲擊上前勸阻的處警民警。該案系典型襲警案,公安南鄭分局黨委第一時間慰問受傷警務人員,并迅速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吳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1年7月23日,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因涉嫌襲警罪被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執行逮捕,同年被南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并深刻認識自身錯誤,表示將好好改造,爭取早日重獲自由。
警方提醒:
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執法權威不容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襲警罪)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襲警包括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手段,對人民警察的人身進行攻擊;或者使用打砸、毀壞、搶奪人民警察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設備,對人民警察的人身進行攻擊等情形。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履職的警務輔助人員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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