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漢中順合泰石料加工有限公司露天隨意堆存危險廢物(廢機油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進行貯存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1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漢臺分局環境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廠區西側圍墻邊內露天堆存廢機油桶30個,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進行貯存。
處理情況
2021年3月15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漢臺分局對漢中順合泰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廢機油桶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立案號:陜F漢臺環立〔2021〕8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21年3月15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漢臺分局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陜F漢臺環責〔2021〕18號),責令該公司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2021年4月16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漢臺分局向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陜F漢臺環告﹝2021﹞17號),該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2021年5月26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漢臺分局向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陜F漢臺環罰﹝2021﹞15號),處罰壹拾萬元人民幣,目前行政處罰已執行到位。
整改情況
2021年6月30日復查時,該公司已將廢機油桶按按要求全部儲存于危廢暫存間內,并張貼了危險廢物分類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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