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臺區人民檢察院日前公開一份起訴書。
被告人聶某某,男,1965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系漢中市漢臺區*鎮**村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住漢中市漢臺區**鎮**村*組**號。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受賄罪被漢臺區監察委員會留置,2020年9月14日解除留置。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受賄罪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漢臺區監察委調查終結,以被告人聶某某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初,漢臺區**鎮**村村委會向上級申請修建村委會辦公大樓,經漢中市國土資源局漢臺分局及漢臺區發展計劃局批準后,2010年6月19日,建筑商人梁某某通過掛靠漢中市**建筑有限公司同**村村委會簽訂了施工合同。該工程預算資金為225357元,后因物價上漲和追加工程量,工程決算金額為1250311元,其中通過財政部門撥付“基礎設施專項補助”資金及“一事一議”專項資金共計821311元,剩余部分由**村村委會以預先收取房租的方式自籌。工程2010年10月底竣工驗收,因資金短缺直至2019年年底,**村村委會才將所有工程款結清。被告人聶某某在擔任漢中市漢臺區**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上述基礎設施建設及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梁某某現金共計人民幣80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3年上半年,梁某某在**村幼兒園送給聶某某現金1萬元,聶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下半年,梁某某在聶某某家中送給其現金10000元,聶某某予以收受。
3、2018年下半年,梁某某來到聶某某家中,因聶某某未在家中,梁某某便將事先準備好的現金40000元交給聶某某的妻子史某某,史某某予以收受并向聶某某告知此事,聶某某表示同意。
4、2019年下半年,梁某某來到聶某某家中,因聶某某未在家中,梁某某便將事先準備好的現金20000元交給聶某某的妻子史某某,史某某予以收受并向聶某某告知此事,聶某某表示同意。
綜上,被告人聶某某四次收受的80000元贓款全部用于日常生活開支。
被告人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某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農村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過程中,利用其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8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聶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聶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聶某某到案后退繳了所有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本站轉載內容均已標明出處,為分享傳播之用,非商業用途。文章及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